【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6-16 16:37:0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9
“文语法言”之二百八十三条:合并或分立后,法人债务仍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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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语法言”之二百八十三条:合并或分立后,法人债务仍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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