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八十七条:遇到法律纠纷怎么办?委托给律师来救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八十八条:受托人只是影子,重大事项由委托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八十九条:委托合同民法定,越权出错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公司戴上紧箍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一条:公开承诺构成物业合同,诚实守信促进小区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二条:小区维护靠物业,不管不问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三条:物业纠纷需合法维权,但不得违规断水断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四条:解聘物业业主决,造成损失也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五条:建设法治社会,人格权不容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六条:合同终止物业退出,拒办交接依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七条:依法拍卖,民法典守护双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八条:拍卖由委托人定,例外情况民法典定分止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九条:无故拒付行纪费用?留置权保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条:无良中介坑害租客?损害他人权益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一条:中介不成不收费,但需承担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二条:诚信原则及于委托人,越过中介仍要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三条:兄弟姐妹共创大事业,合伙合同厘清彼此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四条:合伙责任重大,全体一致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五条:无限连带重于泰山,单人可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六条:合伙盈亏民法来定,出资不明平均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宪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七条
宪法治国安邦:宪法堪称根本法,治国安邦总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八条
宪法治国安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零九条
宪法治国安邦: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保障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条
宪法治国安邦: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一条
宪法治国安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二条
宪法治国安邦: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三条
宪法与你同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四条
宪法与你同在:上台阶挑大梁,国有经济是国民命脉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五条
宪法与你同在:自然资源属于国有,科学利用高质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六条
宪法与你同在:为土地高效利用提供宪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七条
宪法治国安邦:宪法赋能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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