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八条:拾金不昧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一十九条:租房到期交付时,满屋垃圾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条:夫妻权利平等是新时代婚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一条:家庭成员受保护,勇敢对“家暴”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二条:民法典的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三条:房东隐瞒“凶宅”信息,租户可向其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四条:偶遇高铁“霸座”客,民法典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五条:一起来看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六条:民法典有特定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七条:权益受到侵犯,民法典帮你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八条:守护公民权益,民法典六大原则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二十九条:守护公民权益,民法典六大原则之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条:守护公民权益,民法典六大原则之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条:守护公民权益,民法典六大原则之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一条:守护公民权益,民法典六大原则之守法与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二条:守护公民权益,民法典六大原则之绿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三条:胎儿的利益也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四条:民法典界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五条:民事行为能力重于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六条:民法典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宪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七条
宪法伴你同行:公民自出生时起人权就受到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八条
宪法伴你同行:上学伊始,宪法也在保护你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三十九条
宪法与你同在:宪法保护妇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条
宪法伴你同行:无论上学还是工作,宪法都与你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一条
宪法伴你同行:长大成人,宪法赋予你更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二条
宪法伴你同行:作为劳动者,你的权利受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三条
宪法伴你同行:结婚后,你合法的婚姻权利同样受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四条
宪法伴你同行:年老退休,宪法让你无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五条
宪法与你同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六条
宪法与你同在:公民私有财产受到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七条
宪法治国安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全过程民主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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