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二十五条:无故延迟交货,失信依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二十六条:快递途中意外丢失,买家无需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二十七条:意外买到水泡车,解除合同商家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二十八条:买卖下蛋母鸡,交付决定鸡蛋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二十九条:退货冒牌电视机,效力及于从物遥控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条:春联上联污损,下联可一同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一条:交付地点合同没写清?民法典来救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二条:分期买车后无钱还款?需还车亦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三条:招投标程序法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四条:电压波动损坏电视机,供电人难辞其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五条:停电未通知居民?民法典守护用电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六条:承诺扶贫捐款后又反悔?谨记特殊赠与不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七条:熊孩子惹祸,父母代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八条:赠与房产后孩子不孝,民法典赋予父母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九条:好兄弟江湖救急?生活离不开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条:按时还钱再借不难,无约定随时可要求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一条:利息法定不要任性,高利违法不可触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二条:共同财产有例外,首饰口红等贴身物女方自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三条:一方顾家欠下外债,结发夫妻共债共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四条:弘扬中华美德,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宪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五条
宪法治国安邦: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六条
宪法治国安邦:建章立制靠宪法,四级政府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七条
宪法治国安邦:地方人大宪法定,筑牢根基履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八条
宪法治国安邦:换届选举按程序,制度优势红旗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四十九条
宪法治国安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大职权保障基业长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条
宪法与你同在:倾听人民群众心声,人大代表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一条
宪法治国安邦:地方政府责任重大,社会治理宪法赋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二条
宪法与你同在: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人民满意是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三条
宪法治国安邦: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激发自治组织活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四条
宪法与你同在:民族区域自治,团结友爱奋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五条
宪法治国安邦:履行监察职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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