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三条:私人商店小本经营,注意责任可及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四条:小区业主当家做主,有权利更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不周?莫慌,小区大事业主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六条:邻居擅改住房为麻将馆?未经同意扰民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七条:邻居起高楼挡住采光,依法可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八条:意外遗失首饰遭倒卖,依法可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六十九条:路边捡到宠物狗,返还上交扬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条: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居住权设立实现住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一条:过世者名誉受侵害,民法典帮家属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二条:人格尊严无价,侵权损害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三条:洪水冲毁村民宅基地,村集体要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四条:将房抵押给银行贷款,逾期可能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五条:游泳馆意外溺水,场所负有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六条:“器官捐献”让生命在阳光下延续,民法典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4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七条:民法典为武器,让女孩勇敢对性骚扰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八条:我的姓名我做主,他人擅用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七十九条:小孩起名“北雁云依”?切记姓名选取不可太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条:为保债权设抵押,分清设立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一条:你我的“脸面” ,法律利剑来守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二条:遭遇朋友圈造谣谩骂,民法典帮你讨回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捏造、歪曲事实;
(二)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宪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三条
宪法治国安邦:国家安全头等大事,维护安全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四条:
宪法治国安邦:一起了解国家的行政区划和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五条
宪法治国安邦: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心共筑美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六条
宪法与你同在:公民平等共享同一片法治的蓝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七条
宪法与你同在:村干部你来定,选举权利一“宪”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八条
宪法与你同在:包容多元共生,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八十九条
宪法与你同在:保护人身自由,宪法筑牢坚实的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九十条
宪法与你同在:劳动创造一切,奋斗成就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九十一条
宪法治国安邦:居安思危常备不懈,青年从军共铸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九十二条
宪法与你同在:兼容并包,外国人有权利更要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九十三条
宪法与你同在:了解侨情维护侨益,侨胞国民血脉相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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