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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法聚焦 > 普法专栏
学“宪”强国——第二期
日期:2022-10-15 14:24:0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5 操作>>

一、民法典十六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二条:好兄弟合伙做生意,有福同享更要有难同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三条:分公司撤店跑路,总公司需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四条:小学生巨额打赏游戏主播,父母可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五条:刺破公司的面纱,出资人滥用权利无所遁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六条:私人信息网上泄露,民法典护你周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七条:好心人捡到宠物犬代为喂养三月,失主需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八条:天上不会掉馅饼,捡到钱包要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三十九条:初中生作文获奖一万,依法享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条:车主被骗买到泡水车,违背真意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一条:民事责任种类多,赔偿并非唯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二条:大地震阻断道路,卖方迟延发货可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三条:父亲家暴孩子,依法可解除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四条:权利保护有时效,错过没有后悔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五条:买房人注意,房屋登记过户后才真正属于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六条:征收补偿为公益,民法典保护被征收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外包,村民享收益奔小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二、宪法十五条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八条

宪法伴你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四十九条

宪法伴你同行:依法治国,任何人无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五十条

宪法伴你同行:宪法消灭剥削,维护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第五十一条

宪法伴你同行:自然资源是全民财富,造福后辈靠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二条

宪法伴你同行:合理利用土地,宪法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三条:

宪法伴你同行:非公经济受保护,开店致富奔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四条

宪法伴你同行:公共财产神圣,侵占破坏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五条

宪法与你同在:传承中华美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六条

宪法与你同在:宏观调控显效能,平稳发展总抓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七条

宪法与你同在:教育兴国,宪法护周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八条

宪法与你同在:医疗卫生关系千万家,宪法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五十九条

宪法与你同在:时代号角为文艺,凝心聚力领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六十条

宪法治国安邦:专业人才受重视,同心共筑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六十一条

宪法治国安邦:重视精神文明,强大思想武器手中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六十二条

宪法治国安邦:国家机关与人民血脉相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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