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2-19 20:37:4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2
“文语法言”之四百六十九条: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法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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