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1-24 19:16:3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
“文语法言”之四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厘定指定监护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 上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 下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