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1-23 19:25:1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
“文语法言”之四百四十三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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