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1-20 19:12:2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
“文语法言”之四百四十条:个人与组织的监护能力的认定要从多方面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 上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 下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