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四条:涉及患者隐私,医院要守口如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五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六条: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凸显威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七条:共同污染环境,依据作用划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八条:高度危险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九条:民用航空器坠落伤人,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条:故意跳站台穿越轨道,被挤压铁路无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一条:高度危险物存放者的充分警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二条:宠物狗咬伤路人,主人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三条:出门遛狗不拴绳,致人摔倒主人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四条:烈性犬发狂咬人致伤,适用无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五条:动物园猴子咬伤游客,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六条:遗弃宠物发狂咬人,遗弃人依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七条:新旧更替,牢记民法典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八条:建筑物倒塌的连带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一十九条:高空抛物损坏车辆 ,“头顶安全”切勿疏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条:堆放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一条:碾压高速公路上不明遗撒物受损,高速管理人依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二条:大风折断林木砸倒邻居房屋,林木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三条:踩到未盖好的井盖导致受伤,管理人依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宪法及相关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四百二十四条:用好立法授权,依法不得转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五条:立法法为加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六条:牢记这些组织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七条:民主的脉搏为人民跳动——法律案应提前向代表发放,并组织讨论、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八条: “敞开门”听取意见,人大审议法律案贯彻民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二十九条: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在法律草案统一审议中把好合宪性审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三十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三十一条:撤回议程中的法律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三十二条:科学立法,重大问题可多次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六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三十三条:人大主导立法、科学民主立法,法律草案需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三十四条:法律通过后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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