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三条:切忌贪杯,醉酒不是减轻责任的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四条:因工造成侵权,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五条: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六条:承揽工作导致侵权,特殊情形下定作人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七条: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八条:幼儿园小孩玩滑梯意外摔伤,幼儿园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九条:银行地滑致使储户摔伤,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条:发动机缺陷致车辆事故,生产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一条:缺陷产品责任大,销售者和生产者连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二条: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特殊情况下可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三条:缺陷产品危害大,未及时补救承担扩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四条:明知缺陷还生产销售,主观恶意应受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五条:借车出行发生事故,无特殊情况使用人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六条:机动车侵权责任主要归结于使用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七条: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八条:机动车有“保险”方有保障,保险赔付不足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九条:好心搭乘亲友却遇意外事故,驾驶人可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条: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判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一条:生命垂危救治刻不容缓,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实施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二条:医院的告知义务——无特殊情况要经患者或家属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宪法及相关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三条:规范立法活动,立法法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四条:立法法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五条: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六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七条: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八条:贯彻法治精神,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九十九条: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条:立法法厘定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一条:牢记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二条:可授权先制定行政法规的部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三条:授权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大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四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上一篇:学“宪”强国——第十四期
- 下一篇:学“宪”强国——第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