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7-29 09:10:4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5
“文语法言”之三百二十六条: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留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上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 下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三百二十六条: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留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校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大道169号(郑州校区)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泰路8号(兰考校区) 招生咨询电话:0371-85303666/777/888 总值班室电话:0371-85303000 邮编:4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