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7-13 15:32:3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
“文语法言”之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判决厘定选民资格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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