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7-04 08:43:3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
“文语法言”之三百零一条:人大代表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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