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6-24 18:24:5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8
“文语法言”之二百九十一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财产仍要用于公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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