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跟党的步调
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1、监察法的建立
增写“监察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通过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法共69条。出台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建议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2. 监察对象
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某县纪委监委对该县交通运输局财务股股长A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为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种建议既包括整改意见,也包括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留置。
国家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又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形成“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聚焦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是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监察工作与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公权力就毫不相干。
3. 监察的意义
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
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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