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宪” 强国,每天学一 “典”】
日期:2025-10-09 19:04:5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
“文语法言” 之六百九十七条:紧急避险保大局,损害较小可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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