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5-09-21 16:40:4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
“文语法言”之六百八十八条:标准公开人人清,科学评价导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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