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5-09-16 15:38:4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
“文语法言”之六百八十三条:学位资格分级审批,严把高等教育质量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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