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4-03-31 15:27:1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
“文语法言”之五百一十八条:行政法规关乎国计民生,应当坚持民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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