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4-03-23 10:41: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
“文语法言”之五百一十条:因性别拒绝录取女性学生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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