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4-01-05 19:27:4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六条:科学立法,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制度规范要先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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