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2-31 15:38:4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一条:真实权利人仅以无权处分,无法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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