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2-23 20:44:2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5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三:烈性犬咬人时处置犬只可视作紧急避险,无需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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