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六十六条:认定欺诈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六十七条:释法说理,民法典“胁迫”的具体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六十八条:紧急情况下代理人可转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六十九条: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法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四百七十条:表见代理合理信赖要件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一条:谁说“受伤就有理”?民法典“正当防卫”维护公民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二条:合理限度的正当防卫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三:烈性犬咬人时处置犬只可视作紧急避险,无需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四条:好心助人致使自己受伤,法院判决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五条: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六条: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这样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七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预约合同的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七十九条:格式条款的特殊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条:牢记涉及合同无效的民法典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一条:真实权利人仅以无权处分,无法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二条:从债务的瑕疵履行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三条: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自担其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四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五条:民法典“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法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二、宪法及相关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六条:科学立法,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制度规范要先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七条:法律案提案干系重大,表决前撤回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八条: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八十九条: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需要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条:立法解释权仅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一条: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有以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二条:立法法厘定法律解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三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协调立法工作,以高质量完成立法规划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四条:立法基本三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五条:民主立法,吸收专家、专业机构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四百九十六条:法律案未获通过的法定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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