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2-03 15:09:5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8
“文语法言”之四百五十三条:民法典重大误解的具体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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