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1-29 12:32:4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
“文语法言”之四百四十九条:牢记财产代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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