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1-17 19:08:4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
“文语法言”之四百三十七条:民事权利应合理有限地保护,不得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 上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 下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