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0-16 21:10:0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五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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