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10-13 14:19:5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1
“文语法言”之四百零二条:可授权先制定行政法规的部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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