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9-24 20:09:5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8
“文语法言”之三百八十三条:缺陷产品危害大,未及时补救承担扩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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