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9-11 12:33:3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5
“文语法言”之三百七十条: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基本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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