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8-12 20:26:2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8
“文语法言”之三百四十条:行使民主权利,过半数通过可依法罢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三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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