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6-29 18:31:2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
“文语法言”之二百九十六条:放弃遗赠和继承的表示方式不同,无表示指向接受继承和放弃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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