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6-03 09:29:5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7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条:坚持科学、民主的方式设置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 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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