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5-26 08:13: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二条:离婚冷静期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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