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5-14 12:30:0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0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三条: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民法典允许一定条件下恢复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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