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3-21 15:48:4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6
“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九条:无故拒付行纪费用?留置权保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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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语法言”之一百九十九条:无故拒付行纪费用?留置权保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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