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1-12 11:00:3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2
“文语法言”之一百三十一条:交付地点合同没写清?民法典来救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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